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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8-0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任绍奇、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康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亳州市华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亳州康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能耗费101213.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1213.87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任绍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亳州康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亳州市华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任绍奇负担。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2026)皖16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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