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咏梅、张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咏梅、张海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皖AAJ5605车辆损失5172元及利息(利息以5172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