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金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高新区豪泽俪景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亳州高新区豪泽俪景物业管理委员会返还物业费169399.31元;二、驳回原告亳州高新区豪泽俪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88元,亳州高新区豪泽俪景物业管理委员会负担25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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