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海秋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王海秋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海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32542.83元,利息587.12元,罚息17304.35元、复利5489.94元,以上合计55924.24元。自2025年4月18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海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海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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