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玉琼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沈玉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8230.59元、保费2506.86元,并支付滞纳金(以20737.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沈玉琼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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