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路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路瑞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431053.1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794.18元,合计435847.31元;自2025年11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路瑞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2137.73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有权对位于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夷大道东侧、亳芍路南侧桐华郡7#楼3002号房产【皖(2022)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920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计收)3919元,由被告路瑞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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