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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7-1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50252.52元、未缴纳保费4495.11元及违约金(以54747.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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