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宏京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启扬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加明与安徽宏京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启扬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了(2025)皖0102民初3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李加明与被告安徽宏京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安徽宏京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加明工资报酬差额720元;三、驳回原告李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现将上述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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