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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肖俊伟、李玉中

本院受理原告邱玉与被告肖俊伟、李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邱玉借款本金15800元及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玉中对被告肖俊伟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邱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邱玉负担77元,由被告肖俊伟负担195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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