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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石群峰

本院受理原告袁副生与被告石群峰、卜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群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副生货款2382元及利息(以2382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副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石群峰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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