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崔国友、张运珍、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梅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崔国友、张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梅子借款本金2099573元及利息97607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6年2月17日,后续利息以20995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阳梅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告崔国友、张运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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