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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传峰

本院受理原告茅国海与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传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茅国海支付工程款42828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4月28日起,以42828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茅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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