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小五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小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郑海英借款本金21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原告郑海英负担470元,被告张小五负担46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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