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军(身份证号:321321198****52218)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耀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24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请于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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