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市变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合肥市变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5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变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勇3153元,并自2026年6月11日起以31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数额为准),由被告合肥市变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