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邵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梅效宇与被告邵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邵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效宇借款本金197794.56元及利息(利息以197794.56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梅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保全费1583元,合计3828元,由被告邵小刚承担。】、民事裁定书(保全)、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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