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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告许显松与安徽省豪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3078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许显松提交的上诉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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