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窦志峰
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志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款50000元;二、被告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三、被告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窦志峰负担。公告费300元,由窦志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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