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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上海蓝果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挲纳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汾贰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阳洪煌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阜阳市云舒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果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挲纳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汾贰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阳洪煌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果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挲纳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汾贰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阳洪煌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阜阳市云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阜阳云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果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挲纳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汾贰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阳洪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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