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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许海洋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其亮与被告许海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海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其亮合伙资金1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应扣除已偿还的1000元)。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许海洋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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