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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方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何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1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穆志忠、方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锋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何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770元,由被告穆志忠、方传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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