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红彦、康飞、阜阳联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京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刘红彦、康飞对博爱县人民法院(2025)豫082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应付河南京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762147.01元及资金占用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1元,由刘红彦、康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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