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青岭
本院受理原告曹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729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青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150000元及利息;2、被告王青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曹树红30000元;3、驳回原告曹树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王青岭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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