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安瑞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汤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锦与被告陕西翼扬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安瑞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汤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陕西翼扬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6)陕0723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后,被告陕西翼扬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陕07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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