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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杨葭苇

本院受理原告潘吉康与被告杨葭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葭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吉康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2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葭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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