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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丁成春、颜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丁成春、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成春、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151.43元,合计106151.4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5日,之后的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二、被告丁成春、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2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被告丁成春、颜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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