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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粲伟、王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张粲伟、王洁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洁、张粲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71082.15元,利息(含罚息)9534.83元,合计180616.98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此后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王洁、张粲伟名下位于谯城区谯陵路瑞景嘉园小区8号楼第1702室的房屋(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501612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洁、张粲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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