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雷紫筠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罗小蓉、雷皓扬、雷皓晴、雷紫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9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小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1,494.66元;二、被告罗小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4月28日的利息22,304.31元、罚息239.39元和复利149.06元;后续的罚息及复利,分别以本金1,991,494.66元及利息22,304.31元为基数,均自2025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自2025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超过同期以本金1,991,494.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之金额;三、被告雷皓扬、雷皓晴、雷紫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继承雷荣辉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就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与被告罗小蓉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还款责任;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罗小蓉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666号9栋8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806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1071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14元,由被告罗小蓉、雷皓扬、雷皓晴、雷紫筠负担(被告雷皓扬、雷皓晴、雷紫筠在各自继承雷荣辉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因原告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已预交诉讼费用27,914元,对于其无需负担的诉讼费用27,914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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