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家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香洲盛丽城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张家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9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盛丽城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45,704元;二、被告张家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盛丽城装饰材料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70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张家铭负担。因原告珠海市香洲盛丽城装饰材料商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80元,对于其无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80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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