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礼丰
本院受理原告郭夕东、吴茂如、徐华胜、祁广彩、陈昌树、张加满、周建松、祁尚将、李中付、徐宝放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礼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夕东支付劳务费6400元,向原告吴茂如支付劳务费5490元,向原告徐华胜支付劳务费4800元,向原告祁广彩支付劳务费5900元,向原告陈昌树支付劳务费6420元,向原告张加满支付劳务费2700元,向原告周建松支付劳务费3500元,向原告祁尚将支付劳务费5900元,向原告李中付支付劳务费6160元,向原告徐宝放支付劳务费5630元,以上款项合计5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礼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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