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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裕年、葛梦成、合肥增兴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全健农副产品商行与被告王裕年、葛梦成、第三人合肥增兴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 0102民初27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梦成、王裕年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葛梦成80万元、王裕年20万元,均含相应利息),对(2023)皖0102执23606号案件中第三人合肥增兴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合肥瑶海区全健农副产品商行清偿的货款14897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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