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明其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沈明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龙借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沈明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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