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三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张三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6)皖0405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刚赔偿款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三胜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张三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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