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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合肥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韩传珍、尚成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调兵山市富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韩传珍、尚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调兵山市富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333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韩传珍、尚成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调兵山市富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尚广贵、韩传珍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瑶东北村17幢410室[房地权合产字第308588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调兵山市富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合肥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韩传珍、尚成新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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