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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周宏光

原告阮永鹏与被告周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宏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永鹏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0064.66元,两项合计190064.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2月14日);二、驳回原告阮永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阮永鹏负担679元,被告周宏光负担4101元;公告费200元(据实结算),由被告周宏光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的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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