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子永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2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子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87571.08元、保费3602.5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1173.66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56元,财产保全费1034元,合计3390元,由被告张子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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