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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9-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崔月、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6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崔月、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龙祥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崔月、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龙祥律师费4500元和保函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张龙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崔月、张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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