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领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德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物流亳州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5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领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物流亳州有限公司产生亏损、资产购置、房租、水电费和叉车租赁费合计673,307.78元;二、被告安徽领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物流亳州有限公司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代为垫付的运费120,500元;三、被告安徽领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物流亳州有限公司平台技术使用费9,770.27元;四、驳回原告中国物流亳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6元,财产保全费4538元,合计16,374元,由被告安徽领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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