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勇、张雷、王小五
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宇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冬生、丁天华、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自支付原告刘大宇执行财产损失款183300元。二、被告王小五对被告张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小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勇追偿。三、被告张雷对被告丁天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天华追偿。四、被告王静对被告王冬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天华追偿。五、被告王冬生、丁天华、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大宇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原告刘大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6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王冬生、丁天华、张勇负担。上诉状内容: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王冬生183300元保证责任,驳回刘大宇对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刘大宇承担;3.纠正原审笔误:即便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也仅可向主债务人王冬生追偿,原审错误载明向丁天华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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