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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吴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邵治华诉被告吴磊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0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邵治华各项损失共计12069.98元;邵治华指定收款账户:户名邵治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城关支行,账号:6213 36229990 0477673;二、驳回邵治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治华负担60元,被告吴磊磊负担240元;公告费300元,由吴磊磊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交纳费用时备注案号、汇款用途信息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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