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帅帅、彭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刁永永与被告吴帅帅、彭婷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帅帅、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刁永永借款本金72447.84元并支付利息8361.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帅帅、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刁永永支付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如被告吴帅帅、彭婷婷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刁永永有权对被告吴帅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银杏路以北、海棠路以南、神农大道以东、窑鸿沟以西亳州绿地城际空间站一期(翠峰公馆A区)9号楼1803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22)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782号]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原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之后的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刁永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吴帅帅、彭婷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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