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恒鹏置业有限公司、金寨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恒鹏置业有限公司、金寨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寨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金额834219.61元及利息(以834219.6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金寨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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