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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樊震、郑东黎

本院受理原告宛家周与被告樊震、郑东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樊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宛家周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宛家周有权对被告樊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11幢601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261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501771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东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被告樊震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郑东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震追偿;四、驳回原告宛家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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