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穿山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穿山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穿山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1%自2024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穿山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合肥穿山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煜共同负担。庭前公告费200元,庭后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合肥穿山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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