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轼钦、韩丽
本院受理原告朱敏诉被告彭轼钦、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轼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敏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14.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彭轼钦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朱敏有权对被告彭轼钦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1999号观湖山苑20幢5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4004044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以600000元为限);三、被告彭轼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敏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朱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彭轼钦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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