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东
本院受理原告姚传秀与被告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金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姚传秀各项损失21669.7元;二、驳回原告姚传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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