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丁情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情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608514.68元,利息、罚息、复利11957.35元,合计620472.03元,自2025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有权就丁情情名下位于药王大道东侧、古泉路北侧、三圣路西侧依立腾亳望府1#1701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319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4元,由被告丁情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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