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阵乐
原告安徽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阵乐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36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安徽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阵乐于2024年12月2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二、被告杨阵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1492.8元;三、被告杨阵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杨阵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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