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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曹长胜、王冬梅、耿世民、安徽中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志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长胜、王冬梅、耿世民、安徽中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15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曹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减资2856.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安徽中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合肥志钧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减资28.8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安徽中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合肥志钧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志钧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8元,财产保全费28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44元,由被告曹长胜、王冬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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