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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10-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安徽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勇

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15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安徽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659799.20元;二、被告安徽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659799.2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47125元的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如不能开具或发票异常则应赔偿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27744.27元;四、被告邓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7元,财产保全费4509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安徽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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